长天市监处罚〔2024〕156号
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长天市监处罚〔2024〕156号
当事人:长沙市和记AG左岸美容美发店
主体资格证照名称:营业执照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430103MA4M0A984A
经营场所:长沙市和记AG桂花坪街道金桂小区B21栋13号门面
经营者:方辉
经营者身份证号码:43032119**********
2023年10月20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开展化妆品监督检查,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店内5瓶伈•柚里甲油胶(备案人:广州多米妮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,生产企业:广州杰奥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,生产许可证:粤妆20170551)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,且未提供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。其行为涉嫌违反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和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。2024年2月5日,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。
当事人2023年初在产品展销会上购进了伈•柚里甲油胶(备案人:广州多米妮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,生产企业:广州杰奥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,生产许可证:粤妆20170551),未保存进货票据,无法核实进货数量。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无法提供产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。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5瓶伈•柚里甲油胶。涉案伈•柚里甲油胶主要用于为消费者提供美甲服务时使用,一瓶伈•柚里甲油胶可做美甲服务次数为10次,当事人每次收费39.9元,至案发时当事人未使用,货值金额1995元。
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
1.当事人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一份,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情况;
2.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;
3.现场检查笔录一份,证明现场检查情况;
4.询问笔录一份,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确认;
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质证,未提出异议,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,符合证据要求,予以采信。
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长天市监告字﹝2024﹞2200450号)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当事人开设美容机构,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,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涉嫌违反了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“美容美发机构、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,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”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,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”的规定。
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,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为端正,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第二款“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”的规定,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试行)》第九条第(三)项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:(三)生产、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,或者零售、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,危害后果轻微的”的规定,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。
依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(二)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、产品销售记录制度”的规定,综合本案实情,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审议,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
1.警告;
2.处罚款1000元,上缴国库。
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,并将罚款缴至银行(收款账户:长沙市和记AG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,账号:80081080006400511012,开户行: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)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,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和记AG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5月7日
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)
本文书一式三份,一份送达,一份归档,一份办案机构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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